司法鑒定股權評估企業不配合是否還能繼續執行
司法鑒定資產評估時,經常會遇到執行人無法配合評估機構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以下案例可供參考。
裁判要旨
評估機構評估股權價值時在無法獲取公司全部財務資料的情況下,依據稅務機關存檔的財務申報表等資料進行評估,并無不妥。雖然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但在評估機構已經獲得其他評估資料并依法評估得出評估結論的情況下,未強制提取相關資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案例索引
《江蘇國信股份有限公司、霍起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2019)最高法執復46號】
爭議焦點
評估機構評估股權價值卻無法獲取公司資料的可否依據稅務機關存檔的財務申報表等資料進行評估?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評估機構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對執行標的物進行評估所作出的評估報告,屬于評估機構作出的專業技術性報告,就復議申請人所提出的有關評估方法是否正確、評估結論是否準確等問題,屬于評估的專業性問題,如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執行實踐中,由評估機構對當事人的異議內容進行復核并作答復。本案中,遼寧高院在收到江蘇國信公司對評估報告的異議后,已經責成評估機構作出了書面答復,評估機構已針對其所提異議進行了多次回復。在江蘇國信公司提供的網絡數據資料和稅務機關存檔資料中,評估機構選擇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綜藝公司財務申報表進行評估,合法有據。江蘇國信公司雖主張數據不合理,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佐證,評估機構在無法獲取綜藝公司全部財務資料的情況下,依據稅務機關存檔的財務申報表等資料進行評估,并無不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但在評估機構已經獲得其他評估資料并依法評估得出評估結論的情況下,未強制提取相關資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并且,對擬拍賣財產進行評估,只是輔助人民法院確定拍賣保留價的參考依據,評估價格并非最終的交易價格,最終成交價格仍需市場檢驗。本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已依法通知相關優先購買權人,涉案股權依法進行司法拍賣,并無相關權利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最終申請執行人霍起通過公開競價,以評估價競得涉案股權,也從結果上印證了評估價格的客觀性和合理性。因此,江蘇國信公司認為評估結果遠遠低于其真實價值的復議理由缺乏證據支持。因此,江蘇國信公司關于評估報告違反法定程序,評估結論錯誤的復議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