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協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的通知
中評協〔201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現予以發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1日起出具的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報告,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對其進行判斷。
請各地方協會將《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及時轉發資產評估機構,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附件: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19年5月6日
附件內容: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資產評估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人民法院 委托評估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根據人民法院委托,為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對相關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本指導意見所稱資產評估報告是為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提供服務的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封面應注明“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參考價目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遵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執行人民法院委 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結 合評估資產的特點,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由于客觀條件限制導致評估程序履行或者評估資料收集受限的,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進行披露。
第七條 入選人民法院司法執行財產處置司法評估機構 名單庫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開展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前,向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報備相關業務收費標準。
第八條 本指導意見未作規定的事項,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工作規范》以及其他資產評估準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評估委托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及時通過專用系統接收人民法院的評估委托書,并根據評估委托書、財產清單,以及人民法院查明的財產的權屬、權利負擔、占有使用、欠繳稅費、質量瑕疵等相關資料,與人民法院明確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評估基準日、價值類型等評估基本事項。
第十條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的價值類型一般為市場價值。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收人民法院評估委托書后,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提出不承接委托評估申請:
(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與當事人或者評估財產有利害關系;
(二)資產評估機構已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依法不能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根據《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工作規范》第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認為資產評估機構申請不承接委托評估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承接委托評估申請的,視為接受委托。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發現評估基本事項與評估委托書載明的事項存在差異,或者評估委托書遺漏需要明確的評估基本事項的,應當與人民法院進行溝通,并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對差異事項或者遺漏事項予以反饋,由人民法院予以處理。
第四章 評估操作要求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承接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后,應當及時確定資產評估師,并通過專用系統將資產評估師的信息發送給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及時接收人民法院提供的資產評估相關材料,包括掃描上傳至專用系統的電子材料以及圖紙、賬冊等無法掃描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協商現場調查事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場調查由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現場調查的進行,但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人民法院溝通見證人見證事宜。現場 調查需要當事人、協助義務人配合的,由人民法院責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保留現場調查的文字、照片等資料,以書面形式記錄現場調查的時間、地點、過程、結果等,并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予以確認,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確認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告知人民法院,并在評估報告中對此事項予以披露。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不應當考慮評估對象被查封以及原有的擔保物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情況對評估結論的影響,應當視為沒有查封、未設立擔保物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的財產進行評估,并在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假設中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師在評定估算形成評估結論的過程中一般不考慮評估費、拍賣費、訴訟費、律師費以及交易稅費等財產處置費用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十九條 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認為評估程序受限、評估資料不完整 等客觀條件限制導致無法進行評估或者影響評估結論的,應 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評估 工作規范》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如果人民法院通知資產評 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進行評估,評估報告中應當對相關事項 予以披露。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財產的特點、可獲得的評估資料等因素,選擇一種適當的評估方法,或者條件允許時選擇多種評估方法,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方法選擇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并與預估評估費交納通知書一并通過專用系統發送給人民法院。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期限為收到評估委托書和相關材料后的三十日內。從專用系統收取材料的,以專用系統提示成功發送的時間為起始日;線下收取材料的,以資產評估機構簽收的時間為起始日。分批收取材料的,以專用系統最后一次提示成功發送或者資產評估機構最后一次簽收的時間為起始日。
人民法院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從前述期限中扣除。預估評估費應當根據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結論以及評估機構向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報備的收費標準計算。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認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通過專用系統發送書面的延期申請。申請中應該說明不能按期完成評估的原因,以及申請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延長期限內,資產評估機構仍不能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應當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對于司法執行財產情況復雜、區域分布廣泛、評估工作量較大的項目,資產評估機構可以與人民法院另行協商確定資產評估報告出具期限。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未能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如期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退回委托評估的材料。人民法院另行委托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財產的類型、評估程序履行的情況,以及所選用的評估方法等因素,將從人民法院接收的材料、現場調查的資料以及資產評估報告等整理形成評估工作底稿。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評估目的是為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報告聲明中應當說明“本資產評估報告是根據人民法院及相關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出具,資料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對評估結論構成影響,依據同一標的資產的其他資料或者信息可能得出與本報告不一致的評估結論”。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披露以下重要事項并提醒委托人及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予以關注,包括:
(一)評估基本事項與評估委托書載明事項存在差異的情形以及相關處理方法;
(二)是否進行現場調查,以及現場調查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的配合情況;
(三)人民法院提供材料的欠缺情況,以及評估資料缺失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形成評估結論的影響;
(四)評估財產涉及的當事人欠繳與評估財產相關的稅費等事項,以及評估結論是否予以考慮;未掌握相關情況的,應當予以說明;
(五)可能影響評估結論形成、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提醒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正確理解和使用評估結論,評估結論不等同于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評估結論不應當被認為是對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執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將以下材料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附件:
(一)評估委托書和評估財產清單;
(二)評估對象所涉及的主要權屬證明資料;
(三)資產評估機構和簽名資產評估師的備案文件或者 資格證明文件。
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對資產評估報告附件的要求,資產評估師已經收集到的其他材料也應當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附件。
第三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具體評估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實施情況,合理確定資產評估報告的格式和詳略程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資產評估報告封面參考樣式
資產評估報告封面參考樣式
本報告依據中國資產評估準則編制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參考價目的資產評估報告
A人民法院擬xx涉及的xx
資產評估報告
xx評報字(20xx)第xxxx號
(共x冊,第1冊)
xxxx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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